
國家能源局開展2025年電力市場秩序突出問題專項監管
2025.04.144月11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開展2025年電力市場秩序突出問題專項監管的通知,監管范圍是國家電網國家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各分部,南方電網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北京、河北、內蒙古(蒙西)、遼寧、吉林、黑龍江、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甘肅、寧夏、新疆等22個省(區、市)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和市場運營機構。為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對于開展電力領域綜合監管的地區,專項監管納入綜合監管一并開展,不再另行組織。
詳情如下: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開展2025年電力市場秩序突出問題專項監管的通知
國能綜通監管〔2025〕58號
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
為進一步強化電力市場監管,維護公平公正電力市場秩序,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2025年能源監管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25〕3號)安排,國家能源局決定在北京等22個省(區、市)持續開展電力市場秩序突出問題專項監管。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監管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等重要論述,進一步聚焦電力市場化交易及市場運行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持續開展電力市場秩序突出問題專項監管,及時糾治擾亂電力市場秩序違規行為,切實維護公平公正市場秩序,營造加快推進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的良好氛圍,助力實現2025年初步建成全國統一電力市場目標。
二、監管范圍
國家電網國家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各分部,南方電網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北京、河北、內蒙古(蒙西)、遼寧、吉林、黑龍江、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甘肅、寧夏、新疆等22個省(區、市)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和市場運營機構。為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對于開展電力領域綜合監管的地區,專項監管納入綜合監管一并開展,不再另行組織。
三、監管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
(二)《電力監管條例》;
(三)《電力市場監管辦法》;
(四)《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
(五)《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
(六)《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發改能源規〔2023〕1217號);
(七)《關于推進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發改體改〔2020〕234號);
(八)《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發改體改〔2022〕118號);
(九)《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1501號);
(十)《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36號);
(十一)《關于進一步加快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體改〔2023〕813號)
(十二)《電力市場注冊基本規則》(國能發監管規〔2024〕76號);
(十三)《關于加強電力中長期交易監管的意見》(國能發監管〔2019〕70號);
(十四)《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規范運作的指導意見》(國能發監管〔2023〕57號);
(十五)《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基本規則》(國能發監管〔2024〕9號);
(十六)其他相關政策文件。
四、監管內容
(一)市場運營機構獨立規范運行情況。重點監管2024年以來市場運營機構獨立規范運行和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規范運作有關情況。具體包括:市場運營機構組織開展各類市場交易情況,交易機構人員、資產、財務獨立規范運行情況,市場運營機構履行市場運營和風險防控職責情況;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組織架構、議事規則機制建立健全情況以及議事協調、行業自律作用發揮情況等。
(二)市場公平競爭情況。重點監管2024年以來市場經營主體公平合規參與市場化交易有關情況。具體包括:市場經營主體串通報價、濫用市場力操縱市場價格、違規開展特定交易或利用“發售一體”優勢違規搶占市場份額情況;市場運營機構人為分割市場限制公平競爭情況,違規限制新能源參加跨省區交易情況,在電力交易申報、出清、結算等環節違規設置限價情況,變相指定交易對象、交易價格情況等。
(三)信息披露及報送情況。重點監管2024年以來市場運營機構、電網企業等開展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及報送有關情況。具體包括:市場信息管理及披露制度體系和披露平臺建設完善情況,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情況,市場運營機構和電網企業在數據接口開放、數據交互等方面銜接情況等。
(四)其他電力市場秩序突出問題。有關電力調度及交易機構落實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和區域電力市場建設相關要求、促進電力資源優化配置等方面的問題,以及電力監管機構通過日常監管、市場經營主體反映和投訴舉報等發現的市場注冊準入、電力市場不當干預等其他市場秩序突出問題情況等。
五、監管步驟
(一)啟動部署(4月)。國家能源局編制印發專項監管通知,明確監管重點和時限要求等,啟動電力市場秩序突出問題專項監管。各有關派出機構按照通知要求,結合地區實際及日常監管情況,組織轄區內相關單位做好具體工作安排。
(二)自查自糾(5月)。市場運營機構、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等按照通知及所在地區派出機構要求,對照監管內容開展全面自查,并對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于5月底前將自查報告報送相關派出機構。自查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總體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采取的整改措施、下一步工作考慮等。
(三)現場監管及問題處置(6月—8月)。各有關派出機構組成工作組赴轄區內市場運營機構和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等經營主體,采取監管座談、查閱資料、查詢系統、問詢筆錄等方式開展現場監管。現場監管結束后,對于監管發現問題要按照《能源監管發現問題后續處理工作規范》(國能綜通監管〔2020〕129號)要求,采取責令整改、監管約談、行政處罰等方式視情處置,督促相關主體舉一反三推進整改。
(四)總結提升(9月—11月)。各有關派出機構要認真梳理監管工作開展情況,形成監管工作總結報告和問題清單,總結報告應包括總體情況、發現問題及處置情況、相關意見建議等內容,并于9月30日前報送國家能源局市場監管司。在各單位工作總結基礎上,國家能源局將組織系統梳理,形成專項監管報告并按程序發布。
六、監管要求
(一)高度重視。各有關派出機構要高度重視專項監管工作,加強組織領導,細化任務分工,對標對表推進落實,確保高質量完成專項監管工作。同時,聚焦電力市場經營主體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綜合運用數字化監管、穿透式監管等方式,推動從源頭上、深層次解決電力市場建設突出問題,以切實提升監管深度和力度。國家能源局將采取聽取專題匯報、組織工作交流、現場調研等方式進行督促指導。
(二)明確責任。各有關派出機構要明確責任處室和監管人員,認真開展轄區專項監管。其中,對國家電網各分部及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市場交易二至七部有關情況的監管由相關區域監管局牽頭負責,對南方電網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有關情況的監管由南方監管局牽頭負責。對于可能涉及國家電網、南方電網總部和國家電網國家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的問題,由國家能源局組織相關派出機構延伸核實。
(三)積極配合。各有關市場運營機構和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等經營主體要積極配合專項監管,按照要求認真開展自查整改,按時報送自查整改報告,并指派專人做好對接,及時、準確、完整提供有關材料和數據。對于自查和現場監管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制定整改方案,舉一反三抓好整改。
(四)嚴明紀律。各有關派出機構要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規定,減少入企檢查頻次,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現場監管過程中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做好相關保密工作,不得私自泄露專項監管工作情況。